基本案情:2016年12月,刘某称其欲购车但其征信有问题无法贷款,请求借王某之名办理购车并贷款,王某出于信任同意。后刘某没有按照约定足额缴纳案涉车辆贷款导致逾期,2019年某银行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剩余贷款及利息、复利、罚息,2020年法院缺席判决王某承担上述款项。2021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上述判决款项。庭审中,刘某提出反诉,称该车是王某购买,与其无关,其支付首付是借款,要求王某承担。
争议焦点:借名贷款购车VS借款购车
律师观点:王某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刘某支付首付的证据材料,银行流水证明刘某自始偿还贷款,同时由录音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辅证,证明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刘某以及刘某借王某名义贷款并承诺按期还款的事实。反之,若案涉车辆为王某所有,贷款亦为王某所贷,刘某为何竭尽心力还款?故刘某反诉所述完全与事实不符。
法院判决:支持王某诉讼请求。